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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08    浏览次数:2389

1、审核依据

1.1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1.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1.4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1.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相关会议纪要。

1.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1.7 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1.8 工程结算审核的其他专项规定。

1.9 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2、审核要求

2.1 严禁采用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分析对比审核和经验审核的方法,避免审核疏漏现象发生。

2.2 应审核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2.3 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核。

2.4 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2.5 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2.6 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2.7 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核。

2.8 工程结算审核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2.9 结算审核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2.10 结算审核受托人与被审核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3、审核工作程序

工程结算、决算审核的业务流程,可以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成果阶段:

3.1准备阶段

3.1.1审前调查

审前调查,初步了解、分析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收集审核所需的资料,审核审核条件。

⑴ 了解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承建方式、及造价投资等情况;

⑵ 了解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情况;

⑶ 了解施工单位提报工程结算金额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的差异情况;

⑷ 了解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

(5)确定客户委托结算审核工作联系人、建设单位结算管理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1.2接收资料,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签收资料清单

提前提交审核资料清单,由建设单位按照结算审核所需资料交接清单的要求报送审核资料,送审资料必须做到内容真实,资料完整,手续齐备,为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提供可靠依据;

在入驻后结算资料交接时,造价咨询单位对资料明细进行检查、核对,并在送审资料清单签字确认、签收。如果经审核资料不全,应通知送审单位将资料补齐。

3.1.3确定造价咨询单位成员详细分工,草拟审核计划

根据工程结算工作量和工作时限,结合工程专业投资情况,针对拟派的审核人员,确定审核工作范围分工;

初步确定现场查勘、审前会议时间,草拟结算初审、核对、出具报告工作计划以及审核报告出具管理特殊需求。

3.1.4现场查勘,召开审前会议

造价咨询单位在确定专业分工后,项目经理应及时联系、确定现场查勘和审前会议时间。现场查勘和审前会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结算审核涉及项目施工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参加时,需要告知建设单位,有建设单位通知、协调、配合参加。 

3.2实施阶段

3.2.1根据审核方案,进行审核工作

项目经理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审前会议议定事项,及时调整结算工作计划,确定项目经理和造价咨询单位人员分工,划分结算审核工作界面,明确审核重点、注意事项,落实出具初审、核对及出具报告的计划时间,组织完成结算审核。

审核人员根据工程结算审核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工程审核结算书等工作成果文件;对审核中发现的工程结算问题、财务管理问题和工程管理情况编制审核工作底稿,作好签字认定工作,最终形成初步审核结果并与被审核单位交换意见。

审核人员应对现场查勘结果、差异、审增(或审减)比例、以及对未抽查现场其他工程量的影响事项,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会审,形成审核结论性意见。

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现场查勘内容、工程量、审增(或审减)无异议,审核人员应提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现场查勘工作记录”上签章确认。

3.2.2提出初审结果并核对

审核人员在对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基础上,以现场查勘工程量作为验证依据,应在审核现场提出审核的初审结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形成审核结果。

3.2.3竣工结算审核定案

审核人员核对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核人员三方应在“工程结算定案表”上签章确认,作为出具审核报告的依据。

3.2.4现场结算审核资料移交

在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按清单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核资料退还,并提请建设单位在“退还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对送审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表格等审核资料原件应留存;其他部分资料可根据需要进行分析、整理、复印,作为审核工作证据存档。 

3.3报告成果阶段

3.3.1出具审核报告初稿。

项目经理应在现场,结合对结算资料进行初审情况、现场查勘结论性意见、初步审核结果、对审核事项评价意见,根据公司审核报告编制规范提出审核报告书初稿,并应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并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初稿。

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调整审核报告书初稿,听取委托人对审核初稿的意见,及时调整审核初稿,提出结算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征求意见稿。

3.3.2内部质量检查 

对于结算审核过程遇到的涉及审核质量的技术疑难问题,造价咨询单位在过程中及时与公司分管领导小组联系,并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会同各专业委员会议定,及时提供技术处理。

公司质量委员会对工程结算成果文件及底稿进行质量复核。

3.3.3出具审核报告

在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人员根据现场取得的审核事项和审核底稿,编制结算审核报告,并提交委托人和项目单位征求意见,根据甲方的意见调整后,出具正式报告。

3.3.4审核服务工作评价

审核报告出具后,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公司服务评价表,由委托方对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服务评价。

4 、审核方法

4.1 工程结算的审核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

A、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核;

B、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核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核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核;

C、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核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核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4.2 结算审核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参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4.4.2条结算编制单价调整的办法实行。

4.3 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核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核的方法。

4.4 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和审核或鉴定,结算审核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核适用的计价办法。

5、审核内容

5.1 审核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A、 审核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B、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5.2 审核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A、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B 、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C、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D、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E、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F、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

G、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H、工程结算书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符合性审核;

①审核竣工结算依据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包括合同文件及相关的合同变更文件,竣工图纸,变更签证记录,索赔记录,暂定价格及变更价格的确认记录等。

②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相符合;

③审核所定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结算方式、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条件相符。

6、审核时效

6.1 结算审核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审核期限。

6.2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审核受托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8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得建设单位确认的初稿。

6.3 结算审核受托人应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结算审核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审核的成果文件形式

7.1 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的形成

A、 审核报告封面,包括工程名称、审核单位名称、审核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日期等;

B 、签署页,包括功成名称、审核编制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C、结算审核报告书;

D、 结算审核相关表式;

E、有关的附件。

7.2 工程结算审核相关表式

A、结算审定签署表;

B、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

C、 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

D、单位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

E、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

F、其他相关表格。

7.3  结算审核受托人应向结算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文件。

8、工程结算审核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8.1 结算前核查中间验收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签认的验收文件),明确结算范围。已具备竣工结算条件的应注意时效,避免索赔事件发生,若拖延应记录原因。

8.2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侧重核查变更签证、索赔增帐有无重复办理,汇总计算有无错误等。

8.3结算价为竣工项目(整体或分阶段)最终的造价,填写结算清单时严格执行承包合同,一一注明增加/扣减该项目的各项费用。结算、审核、批准等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齐全。

8.4结算结果出来以后,应及时组织各专业做造价分析,与概算投资进行造价对比分析,检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并分析增加/减少合同价的原因,结算报告的造价分析要以事实为依据,用数字做依托,有据可查,为日后做项目成本分析积累资料。

8.5结算文件的接收、发送、归档,结算报告、结算清单的填写、审批、发送、归档等按制定的工作流程进行。

8.6结算审核工作台帐

8.7造价咨询单位应加强结算审核的过程管理,做好审核台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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